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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委员会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23号)、《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的决定》(辽委发〔2015〕10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创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6〕35号)和《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大抓基层、严抓基层的重要举措。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创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示范工作,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党支部延伸,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筑牢党的最基层组织,进一步增强党支部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创建总体标准

  第三条  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点把握好以下标准。

  (一)组织健全。党支部班子健全、结构优化,按规定时限进行换届选举,委员出缺时及时补选。支委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团结协作,认真履行职责。支部委员会坚强有力。

  (二)制度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党员教育管理、党费交纳、发展党员、报告工作等制度健全完善、务实管用。

  (三)运行规范。党支部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坚持从严从实,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支部工作规范有序。

  (四)活动经常。党支部有开展活动的阵地场所和标识,按要求组织党员开展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活动,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党员纪律意识和组织观念,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五)档案齐全。党支部党员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发展对象名册、党费收缴簿等基本资料齐备,会议材料、组织生活记录、党员档案等资料管理规范。

  (六)作用突出。党支部紧密结合工作大局和本单位中心工作,组织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必须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部门(公司),单独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部门(公司)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五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部委员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任期内,委员出现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支部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敢于担当,重点从讲政治顾大局、讲原则守规矩、懂经营善管理的党员中选拔党支部书记。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开展创建省(中)直企业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切实加强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党支部书记特别是新任党支部书记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党务工作能力。

第四章  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的基本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公司)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做好本部门(公司)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认真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按时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民主评议党员,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基本职责:

  (一)主持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紧密结合本部门(公司)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安排党支部日常工作,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

  (二)建立健全党支部各项工作制度和党支部工作台账,检查督促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实施。总结支部工作,代表支委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督促所在党支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从严管理党支部党员干部,及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并上报党组织;组织开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抓好批评意见和查摆问题的整改落实;抓好所在党支部换届选举,做好发展党员的审查把关工作。

  (四)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及时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五)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和每位委员的作用。

  (六)履行“一岗双责”,推进部门(公司)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相互促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完成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的职责。设立支部委员会的,要明确支委会职责及支部委员工作职责。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原则上,不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设党小组的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党课(含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党课教育要结合党员思想实际,注重效果,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上党课。

  第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党支部每名党员都要主动汇报思想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积极参加学习讨论,汇报思想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在每年年终结合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工作总结,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步骤,对党员作出评价。推荐优秀党员,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和处理违纪党员。

  第十四条  党日制度。各级党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每月相对固定一天作为党日,用于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进行党的教育、召开党的会议、处理党务工作、党员交纳党费。党日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党日进行。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考核和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年底,党支部书记要向上级党组织作会议(或书面)述职。汇报履行党支部书记职责、开展支部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接受上级党组织评议考核。党支部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监督。党小组长要定期向支部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结合实际创建品牌化服务载体,推动党支部和党员直接联系服务群众。认真组织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开展党支部联系贫困村建档立卡户活动、学雷锋学郭明义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党员参加定点扶贫和驻村帮扶工作。

  第十七条  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与每名党员谈话1次。

  第十八条  请示报告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如实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每年党支部班子要通过支部党员大会或组织生活会报告年度工作,党员一般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经常性提醒和批评制度。基层党组织要对不经常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不认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党员意识和党的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帮助。

  第二十条  创先争优制度。开展争创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评比,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党内监督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分析党风状况,结合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工作总结,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位党员进行监督。对党员违纪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协助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定期排查制度。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党员组织关系排查。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支部工作台账,规范党员档案材料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上级党组织要对党支部台账定期抽查调阅,并作为对党支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党支部组织生活台账:使用集团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发的《党的组织生活会议记录本》,认真记录每月党支部“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情况,每次会议或活动要填写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会议内容等情况,真实反映党员活动的方式、次数和特点。全年党支部活动不少于12次。

  (二)党员信息台账:包括党员个人基本情况及参加教育培训、奖惩等方面资料;发展党员有关资料,预备党员转正后,对相关资料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并转交人事部门归档;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情况资料。

  (三)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台账:记录党支部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活动方面有关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工作措施、活动效果等。

  (四)党费收缴台账:记录每个月党支部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时间、金额情况。

  (五)党支部综合资料台账: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文件、党支部上报和下发的文件(含请示、报告、通知等);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党组织党员大会所作的报告,党支部换届选举等方面重要资料;党支部开展学习教育的各种材料和书籍。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抓好党员教育。紧紧围绕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紧密结合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党员的思想实际,经常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建立主题党日制度,每年“七一”前后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严格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建立党员组织关系定期排查制度,健全党员管理台账,规范党员档案材料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党员每年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其中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56学时。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员日常管理,探索党员目标管理、评星定级、记实管理等办法,搞好对党员的考核。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转移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转临时组织关系,仍在原支部交纳党费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及时表彰先进典型,批评教育后进党员。对缺乏坚定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劝其退党或宣布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应视情节、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上述情况均须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员对党支部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支部监督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及时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和上级党组织对党员的意见,督促帮助党员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定期慰问帮扶困难党员。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做到严格标准,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素质上的全面性、标准上的严肃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培养,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把思想入党作为重中之重贯穿发展党员工作全过程;严格程序,完善党员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培训、政审、公示、票决等制度,对发展党员每个环节严格把关。

第七章  党支部与党委的关系

  第三十条  党支部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定期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完成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主动接受党委评议考核。

  第三十一条  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认真制订党支部建设的总体规划,支持党支部行使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职能。制订党支部工作考核标准,对党支部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量化,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结合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对所属党支部作出评价,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的典型经验。

  第三十二条  党委要为党支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党委委员要带头执行所在党支部的决议、决定,主动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三条  党委要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意识,承担好、落实好从严治党责任,党委书记要成为从严治党的书记、党委成员都要履行好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确保把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从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共产党员先锋工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共产党员先锋工程”活动是由上级党委指导,以共产党员为主体,围绕交通行业的急难险重项目,带动入党积极分子和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推动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增强核心竞争力,有组织、有目标、有考核的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秉承“关键在领导、基础在支部、落实靠党员”的基本理念,逐步健全和完善,党政共同负责、群团部门参与,形成党委保目标、党支部保项目、党小组保任务、党员保进度、群团齐参与的活动格局。

  第三十六条  运用好实践载体。

  设岗:结合党员实际,设定共产党员先锋岗,指导党员立足岗位,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比履职能力、比服务水平、比工作业绩,开拓进取、敬业奉献。

  划区:根据党员日常工作生活区域,划定共产党员责任区,界定范围,有针对性地给党员提要求、交任务、明责任、搭舞台,由党员带动责任区内的职工合力做好工作。

  建队:在遇到突发事件、重大灾情险情时,组建共产党员突击队,发挥共产党员的关键作用,冲锋在前、勇挑重担,自觉为党分忧、为民解难。

  立项: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设立共产党员先锋工程项目,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完成时限、推进方式、保障措施,以项目的落实推进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强化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共产党员先锋工程”活动优质、高效运转。一是签订目标责任书。每个“共产党员先锋工程”项目,都要签订《共产党员先锋工程项目责任书》,做到有项目名称、有责任人、有完成指标、有具体措施、有成果认定、有完成时限。二是统一设置形象标识。党员佩带党徽、班组悬挂党旗,营造浓厚氛围,增强党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第三十八条  强化考核激励。考核主要是“四看”:一看是否由党组织领导、以党员为主体进行,组织实施是否严谨周密;二看是否解决了关键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看是否锻炼了党员队伍,提高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四看广大职工群众是否满意。各党支部根据活动考评情况,对“共产党员先锋工程”中作用突出、业绩优秀、党员群众公认的共产党员先锋岗、共产党员责任区、共产党员志愿服务队(突击队)、共产党员先锋工程项目可作为评选优秀党员、优秀党组织和推荐上级表彰的依据。

第九章  “共产党员之家”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是基层党建工作的物质依托,是党组织联系、服务党员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展示企业形象的重要窗口。要按照建设“标识统一、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活动经常、作用明显”的“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要求,通过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行政资金配套支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四十条  建设及布局标准:

  (一)企业应在党员集中活动地点建立“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

  (二)“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要以红色为主基调,适当搭配其他颜色,以体现庄重严肃氛围。

  (三)“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要在主要位置设置党旗、党徽、入党誓词等,以体现党建工作主旨。

  (四)“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要在入口处或突出位置设置规范统一的标志牌。

  (五)“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要配置中央和省市级党报党刊及党建、业务、文化等方面的杂志、图书、电教资料。

  (六)“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要配置供党员阅读、学习、交流的桌椅。

  (七)“共产党员之家”综合服务阵地墙面要悬挂红色为主色调、永久性可更换内容的图板。“框架加有机玻璃”式为宜。主要内容为:

  1. 中央、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主要要求;

  2. 党员的义务、权利和中央对企业基层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党员的要求;

  3. 基层党组织及党组织书记的职责;

  4. 本企业党建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

  5. 先进典型光荣榜;

  6. 党务公开专栏;

  7. 党员公开承诺专栏;

  8. 党员学习交流专栏;

  9. 《综合服务阵地管理制度》《活动场所使用规定》等。

  (八)建立党建工作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 党组织历史沿革和党建工作大事记;

  2. 党组织和党员取得的荣誉资料及实物;

  3. 党组织所属的党员名册、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年度发展对象名册;

  4.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

  5. 党内重大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总结;

  6. 党课教育的教案;

  7. 党员学习交流体会材料;

  8. 党组织和党员的公开承诺事项;

  9. 党务公开有关事宜;

  10. 其他富有特色的党建活动形式资料。

第十章  领导工会、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工会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一)指导工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决议;

  (二)定期讨论工会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企务公开方面的意见、方案,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和工会主席的直选,以及工会工作中重要事宜等问题;

  (三)支持、指导工会认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依据自身特点,组织劳动竞赛、建设职工之家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四)指导和帮助工会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工人阶级的使命感,为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多做贡献;

  (五)指导工会抓好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教育,自觉接受员工代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共青团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一)指导共青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决议,落实党建带团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关心共青团工作和团的建设,经常了解团组织工作中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三)定期讨论团支部换届选举、团干部的选拔、培养、配备等重要问题;

  (四)支持、指导团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依据青年特点,积极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新创效”“五小”成果等有特点的活动,搞好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突击作用、助手作用和党的后备军作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党委下属各党支部。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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