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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增进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推进公司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23号)、《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的意见》(辽委办发〔2017〕15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及主要任务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联系实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干部应当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三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每年至少一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强化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团结,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民主生活会内容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是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民主生活会时间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做好会前准备。公司各党支部以民主生活会内容为主题召开组织生活会。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应提前10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五章  方法及步骤

  第七条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民主生活会前,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本级党委的中心工作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要议题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八条  组织学习和征求意见。民主生活会召开前,领导干部要根据公司党委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在学习的基础上撰写心得体会,学习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党委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原汁原味梳理,体现真实性,梳理情况向班子主要领导反馈,班子其他成员由班子主要领导进行反馈。

  第九条  开展谈心和准备发言。领导班子成员在自我剖析、查找不足的基础上,互相谈心,表明诚意,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班子主要领导要找每一位班子成员谈心。

  每位班子成员都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国有企业党员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个人情况,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第十条  召开会议。民主生活会原则上采取集中封闭方式进行,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集中时间进行。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纪委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班子成员逐个自我批评,找出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联系实际谈认识,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经同意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材料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三条  主持人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提出整改要求;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同志要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班子成员受到谈话函询情况;被谈话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深刻检查,受到提醒的应当作出整改表态,没有问题的说明谈话函询情况。

  第十五条  每次民主生活会要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中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说明整改结果。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整改。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通报情况。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以利于更好地实行党内监督和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群众意见的认识、主要收获、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的说明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八条  总结上报。民主生活会后,要将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提纲、会议记录、总结、整改措施和对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分别上报集团党委、集团纪委。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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